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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吕战元与陆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战元,陆志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775号原告:吕战元,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被告:陆志标,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坛李村16队人,住该村飞鸽屯,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战元与被告陆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战元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战元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战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吕战元负担。审 判 长  潘知兴人民陪审员  潘 稔人民陪审员  韦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