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智勇与吴国昌、石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勇,吴国昌,石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260号原告:林智勇,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吴国昌,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石小丹,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智勇与被告吴国昌、石小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智勇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智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林智勇负担。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