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家伍、陈宗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伍,陈宗凯,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杨家伍,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宗凯,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系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二等岩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800000006420。法定代表人陈宗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家伍与被执行人陈宗凯、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宗凯、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家伍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0‰承担此款自2013年8月30日至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被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