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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金应男与杨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杨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101号原告:金应男,男,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杨金松,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金应男与杨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金应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应男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金应男负担。审判员  于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