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金应男与杨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杨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101号原告:金应男,男,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杨金松,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金应男与杨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金应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应男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金应男负担。审判员 于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