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3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文霞与马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霞,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文霞,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马丽,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霞与被执行人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现已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