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海年与卢兴斌、卢金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海年,卢兴斌,卢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982号申请人武海年,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卢兴斌,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卢金玉,女,汉族,1994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执行人武海年与被执行人卢金玉、卢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以”已与执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49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