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香彬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61号罪犯郑香彬,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香彬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10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晋刑初��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香彬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香彬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香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2017年3月24日分两笔缴纳人民币2000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422.8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香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