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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晓光、巩样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晓光,巩样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847号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锋、王伟,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光,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巩样丽,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光、巩样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