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晓光、巩样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晓光,巩样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847号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锋、王伟,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光,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巩样丽,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光、巩样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原告济宁祥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