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雪清、林圣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清,林圣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清,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林圣钊,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刘雪清与被执行人林圣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雪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圣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圣钊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圣钊无车辆档案信息。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林圣钊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圣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助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