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巩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9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巩涛,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王玉帅欠张文瑜的钱未能偿还,张文瑜与王玉帅商议,将王玉帅名下的汽车质押给他人借款,然后将汽车盗走再进行质押借款。2016年6月24日,王玉帅通过张文瑜(别名张琪)、耿玉阳介绍,将自己名下的豫F×××××号福特翼博越野车一辆质押给在滑县道口镇工商巷居住的文某,向文某借款70000元,借期一个月,利息3500元,并与文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文某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又与王玉帅签订了买卖汽车的二手车交易合同。2016年6月27日晚,王玉帅、张文瑜纠集巩涛、马慧朕、耿玉阳、栾峰、赵亚东、耿彬等人,由巩涛驾驶豫F×××××号三菱汽车、耿彬驾驶豫F×××××号奔腾轿车,一同到滑县道口镇旭冉宾馆入住,预谋将已质押给文某的福特翼博越野车盗走。6月28日凌晨,耿彬开奔腾车载马慧朕、张文瑜在滑县道口镇国宾酒店对面河堤等候接应。耿玉阳开三菱车载王玉帅、巩涛、栾峰、赵亚东到道口镇工商巷文某家附近,巩涛、栾峰下车,耿玉阳开车载王玉帅、赵亚东离开到浚县至鹤壁新路白寺附近等候。巩涛、栾峰在道口镇工商巷下车后,用张文瑜交给巩涛的钥匙将文某停放在附近的福特翼博越野车盗走。以上三处人员在浚县会合后,巩涛将福特翼博越野车交给张文瑜、王玉帅。随后,王玉帅指使马慧朕开福特翼博越野车,八名人员分乘三辆车到新乡。王玉帅等人将该车质押给他人,王玉帅给了巩涛、栾峰、赵亚东、耿玉阳、耿彬等人每人10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6月28日早上6点多钟,文某发现福特翼博越野车被盗后报警。6月29日滑县公安局刑警队找到王玉帅,王玉帅否认福特翼博越野车是其开走的。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豫F×××××号福特翼博汽车被盗时价值为93100元。该车现下落不明。另查明,2016年7月21日,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被告人巩涛家中,巩涛未在家,侦查员通知其母让巩涛到公安局说明情况。2016年7月25日,巩涛到滑县公安局接受询问,但未如实供述整个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巩涛赔偿文某经济损失20000元,文某不再追究巩涛的其他责任。王玉帅、张文瑜、马慧朕、耿玉阳、栾峰、赵亚东、耿彬等人均另案处理。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巩涛的供述,同案人马慧朕、耿玉阳、耿彬、王玉帅、张文瑜、赵亚东的供述,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抓获证明,借款抵押协议,二手车交易合同,行驶证及注册登记信息表,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赔偿款收据、谅解书,滑县公安局刑警队关于巩涛到案经过的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涛伙同王玉帅、张文瑜、马慧朕等多人,采取秘密方法,将已经质押给他人的汽车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巩涛是在王玉帅、张文瑜的纠集指使下实施的盗窃,其作用相对王玉帅、张文瑜较小,但巩涛直接实施了盗车行为,将车从被害人停放处开走,相对其他参与人,其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巩涛当庭尚能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巩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谢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