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1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石油液化气公司诉被告武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石油液化气公司,武斌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312号原告:凌海市石油液化气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新庄子曹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印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相民,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武斌,男,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石油液化气公司诉被告武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石油液化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