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齐飞、王利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齐飞,王利国,王红伟,王国亮,王海河,常军利,贾炎杰,常现国,王光军,王慧宇,王学山,冯金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齐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军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炎杰(又名贾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现国(又名常运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军(又名王广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金福。上述十一个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齐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利国、王红伟、王国亮、王海河、常军利、贾炎平、常现国、王光军、王慧宇、王学山、冯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豫052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齐飞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齐飞在本案审理期间当庭自愿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齐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齐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闫海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金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