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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世珍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世珍,何晓明,赖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91号申请人:周世珍,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何晓明,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赖凤玲(曾用名:赖萍),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周世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晓明挂靠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蓬安县迎宾街道路改造项目”的工程款以12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世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晓明在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蓬安县迎宾街道路改造项目”中应领取的工程款以12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