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于建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306号申请执行人于建。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26946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