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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岳某与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975号原告:岳某,女,1933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张义臣,男,1949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乐亭县金融街夏日超市对过。代表人:李某,任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岳某审判员  宋文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