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朔州市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占山、郭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朔州市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占山,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财保41号申请人:朔州市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立东,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占山,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怡家苑小区8幢9单元502室,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郭梅,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怡家苑小区8幢9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申请朔州市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梅位于朔州市南街村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冻结被申请人郭梅位于朔城区怡家苑小区8幢9单元502室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梅位于朔州市南街村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朔房权证04-0249**)二、冻结被申请人郭梅位于朔城区怡家苑小区8幢9单元502室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朔州市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