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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405吴江市鑫运喷织厂与李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鑫运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村。法定代表人:康同平,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林,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琴,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因与被上诉人李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