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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谢志雄合同诈骗、诈骗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5刑申9号谢志雄:你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谢志雄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对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晋刑初字第108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5刑终35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将普通民事纠纷定性为刑事诈骗罪有误,原审据以认定谢志雄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原二审法院加重谢志雄罪责和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程序错误,请求撤销上述判决,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改判谢志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及对王振仲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二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针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一、关于你提出原审将普通民事纠纷定性为刑事诈骗罪有误,原审据以认定谢志雄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事实经过一、二审查明,基本事实清楚,被告人谢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车或买车为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被害人交付的车辆私自抵押或出售,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该认定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书证,包括借条、银行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不存在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清楚,一、二审均予以确认,申诉人申诉期间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审判决。故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关于你提出原二审法院加重谢志雄罪责和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程序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原一审对犯罪总金额的认定是根据出租车辆的租金计算,后经二审审查后认为应按照车辆的价格计算。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总金额有误,但只是计算方法的错误,二审对此予以纠正,并没有增加侦查新的事实。实际上,二审审理后只是针对原来一审认定的金额予以改判,谢志雄的刑罚并没有增加,反而减少8个月的刑期,故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谢志雄的诈骗行为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