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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湘与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湘,李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刘湘,女,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李国权,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刘湘与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川0321民初18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刘湘用于保全担保的与担保人兰文平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路X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X号和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成套住宅,现申请执行人刘湘及担保人兰文平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0321民初1839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刘湘与担保人兰文平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路X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X号和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成套住宅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何巧俐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