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范怀东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怀东,白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746号申请执行人:范怀东,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钰林兴业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白云江,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平谷区。范怀东申请执行白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范怀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云江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白云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白云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怀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白云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范怀东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范怀东确认,被执行人白云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范怀东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白云江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白云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范怀东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怀东发现被执行人白云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泽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