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牛续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牛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379号申���执行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单仕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乃成,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牛续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续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牛续刚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款378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73元,案件受理费373元,共计386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牛续刚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向工商、车管、房管等行政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产登记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牛续刚于2014年8月30日在会宁县预定了住宅楼1套,经向会宁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实,被执行人牛续刚仅缴纳了1万元房款,办理了预告登记。被执行人牛续刚名下有会宁县亿博农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公司已转让给他人。被执行人牛续刚名下的申请执行人知道已给他人顶账。本院依职权向会宁县汉家岔镇王马山村村委会调查,调查表明被执行人牛续刚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牛续刚无法查找,2016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会宁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临控措施。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8月29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资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学思审判员 唐文学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