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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与韩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韩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901号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顺城街。法定代表人:姚昕,系该物业公司经理。被告:韩立华,系鹂鸣山庄业主。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韩立华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关伟林审 判 员  孟祥颖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