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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汉良申请执行刘萌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417号执行申请人黄汉良,男,1982年11月19月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萌,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2017年8月21日受理的(2017)陕0115执1417号执行案件,执行申请人的请求为追加第三人“山西省新佰胜商贸有限公司”为(2017)陕0115执74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该案2017年6月27日立案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同一执行依据不能重复立案,且本案申请人的请求非执行实施案件,故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4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左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