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邱某1、邱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邱某1,邱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442号原告:刘某1,男,200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学生,现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系原告刘某1父亲)被告:邱某1,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邱某2,男,200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学生,现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邱某1,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系被告邱某2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邱某1、邱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1、邱某2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对被告邱某1、邱某2的起诉。审判员 朱丽冰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