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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104-5106、6368-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州浩俊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浩俊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104-5106、6368-637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州浩俊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6号自编1601房。法定代表人:林平。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5号自编1501房。法定代表人:林平。被执行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703房。法定代表人:郭接宁。被执行人:郭接宁,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霍建平,男,汉族,1959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缪志尧,男,汉族,1950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广州浩俊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借款合同纠纷七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7)粤0111执502、503、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7)粤0111执509、507、506、5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七案受理费分别为197586元、301057元、218358元、146116元、345318元、301057元、260864元,七案财产保全费分别为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由被告广州浩俊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共同负担。后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因其为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述受理费,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其中(2017)粤0111执502、503、5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粤0111执509、507、506、5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广州浩俊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分别为202586元、306057元、223358元、151116元、350318元、306057元、265864元,七案执行费分别为2939元、4491元、3250元、2167元、5155元、4491元、3888元。七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浩俊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郭接宁、霍建平、缪志尧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车辆一辆,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从化市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总部大楼广场地下室050号车位等376套房产及车牌号码为粤A×××××、粤A×××××汽车共两辆。本院已在关联案件(2017)粤0111执5253-5259号案的诉讼阶段查封上述房产,且房产正在处置中。本院认为,七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正在另案中处置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七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5104-5106、6368-637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