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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428号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法定代表人:李茂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勋(该公司职员),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海河街19号507室。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南街西5号110室。法定代表人:王秀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之后,该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