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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福州市晋安区高丽玉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福州市晋安区高丽玉五金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808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高丽玉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新南方**号店面。经营者:高丽玉。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高丽玉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蒋洪华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启鸣书 记 员  谢海灵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