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艳梅与被执行人呼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呼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呼颖,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与被执行人呼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9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9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