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毅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民,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民,女,汉族,1962年4月4日生,住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钟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096168552Q(1-1)。法定代表人:李毅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毅生,男,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民与被执行人李毅生、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永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