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东升、贾培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东升,贾培峰,李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冯东升,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贾培峰,男,1958年1月9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李海兴,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献县。冯东升申请执行贾培峰、李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铁雷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建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