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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锐与被告嵇绍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嵇绍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5102号原告:张锐,女,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隆、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绍建,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张锐诉被告嵇绍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隆、李宝杰、被告嵇邵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2.要求被告嵇邵建返还定金2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0日,其通过中介与嵇邵建签订购房合同,由其购买嵇邵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室。随后出现新的购房政策,限制购房,其名下有多套拆迁安置房,已丧失购房资格。现非其原因导致无法购房,故要求嵇邵建退还定金20000元。被告嵇邵建辩称: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对原告张锐要求返还定金20000元有异议,张锐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声称没有房屋,在过户当日才发现张锐名下有好几套房屋致过户不成,其认为张锐存在违约。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原告张锐(乙方)与被告嵇邵建(甲方)在南京市江宁区至简房产经纪服务中心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张锐购买嵇邵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区秣××街道××室房屋,房屋面积为53.59平方米,房屋价款为109万元。合同并约定购房定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锐向嵇邵建支付了定金20000元。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的组织下于2017年3月25日前往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张锐名下登记有多套房产,无法开具购房证明,致使过户不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查明:2016年9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宁政办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调控我市房地产市场实施主城区限购措施的通知》:…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2016年10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宁政办发[2016]14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但未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限购作出进一步的规定。2017年3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宁政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在现行住房限购政策基数上调整如下:…二、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南京市限购政策文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张锐与被告嵇邵建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诚实履行。自2016年9月25日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陆续发布房地产调控政策,但在案涉合同签订之日即2017年2月10日前,尚未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作出限制性的规定。2017年3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宁政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至此,因张锐名下登记有多套房产,不能开具购房证明,张锐与嵇邵建未能于2017年3月25日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根据当时的购房政策,张锐系具备购房资格的,但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现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张锐要求嵇邵建返还定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嵇邵建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嵇邵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锐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汤 婷人民陪审员  葛翠华人民陪审员  徐庆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