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2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胜全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兴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全,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兴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666号原告:梁胜全,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向娟,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604-05单元。法定代表人:古少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华,系公司员工。被告:个旧市兴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永胜街商住楼53号。法定代表人:胡立洪,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系公司员工。原告梁胜全与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兴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梁胜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胜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梁胜全负担。审 判 长 樊  树  云审 判 员 陆  昱  文人民陪审员 戴  勇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晓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