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州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双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双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446号原告:漳州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国道南路128号南方花园22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9193088X3。法定代表人:周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戴双玉,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漳州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双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戴双玉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13元,减半收取计122.56元,由漳州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