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庆玉、王甲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玉,王甲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268号申请人:孟庆玉,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王甲海,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孟庆玉与被申请人王甲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申请孟庆玉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解除了王甲海停放临邑交警大队停车场内的车辆鲁N×××××号车辆的查封。本案保全措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