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倩、梁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梁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406号之一申请人张倩,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申请人梁永东,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张倩与被申请人梁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390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梁永东已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永东驾驶的鲁N×××××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