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莉与龙晓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龙晓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3076号原告:徐莉(曾用名徐兴利),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晓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亮,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山,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莉诉被告龙晓勇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玉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阳、被告龙晓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亮、李江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莉诉称:原、被告1994年认识,1995年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1月18日在江油市双河镇政府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取名徐金凤,现已成年。2004年6月19日,又生育一子,取名徐金龙,现年13岁。婚后,被告不照顾家庭,不照顾孩子,还经常通宵赌博,加重了家庭负担。两个孩子都是由原告照顾、抚养,被告几乎未给原告拿过资金补贴家用。加之被告性情不定,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原告身体、心理受到严重的伤害,原告多次报警,经派出所或村委会调解,被告仍不悔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徐金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产生后凭票支付一半;三、将原告应分得的夫妻财产分割给婚生子、女;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龙晓勇辩称:原告说我通宵赌博,这么多年工资卡一直都在原告处,我拿啥去赌博,我在厂里上班,有考勤表,我要是通宵赌博,厂里还让我上班吗?我也没有暴力打原告,我们原来住到一起,现在分开了,我想去看下小孩,她就报警,两个人争吵是有的。我若不照顾家庭,她一个人能把小孩抚养大吗?我们已二十几年的夫妻了,我对原告也有感情,我做的不对的地方,我可以改,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莉与被告龙晓勇相识恋爱数年后,于1996年1月18日在江油市双河镇人民政府自愿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4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徐金凤,现已成年。2004年6月19日,又生育一子,取名徐金龙,现年13岁。原、被告在婚后二十多年的夫妻生活中,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经营家庭。原、被告在生活中时常也会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在江油市武都镇豆坪村一组购买房屋一处,有共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无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江油市双河镇人民政府及江油市双河镇牛踩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买房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二十几年的家庭生活中,共同劳动、共同抚养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为此,双方均应珍惜。虽然原、被告在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无原则性的大的矛盾,也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相互包容,矛盾均可以化解。本案原告称,被告婚后不照顾家庭、不关心子女,并对原告实施家暴,但庭审中,原告并未未提交相关证据印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且原告离婚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例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徐莉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莉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徐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扬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