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作云与徐东君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作云,徐东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98号原告:徐作云,男,193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徐东君,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作云与被告徐东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作云撤回对被告徐东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邱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