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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作云与徐东君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作云,徐东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98号原告:徐作云,男,193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徐东君,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作云与被告徐东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作云撤回对被告徐东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邱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