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5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龙胜镇。委托代理人:陈新淼,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清还借款2043092元,并从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本金199309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支付受理费22080元、公告费1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某在工商银行有存款19984.9元,扣除执行费200元,已将剩余款项19784.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X的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档案,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凤景路X号X铺,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作轮候查封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王某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徐 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