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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10村民小组与温江童话园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10村民小组,温江童话园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民初1954号原告: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10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10组。法定代表人:胡尔红,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刚,崇州市元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江童话园林,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经营者:童吉林,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10村民小组诉被告温江童话园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江童话园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10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租金63427元;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的“租田协议”,被告移除其所租赁的土地上的树木,交付土地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土地10.66亩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20年,租金按每亩850斤大米的市场价计算。从2014年1月起,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租金。被告温江童话园林未到庭,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土地10.66亩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20年,租金为按每年每亩850斤大米的市场中等价计算,租金在每年10月30日前给付。从2014年1月起,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租田协议1份、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崇州市司法局观胜司法所出具的证明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温江童话园林之间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关系,温江童话园林未按约给付原告租金,违反了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按大米市场价2元每斤计算,截止2017年6月合计欠租金6342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温江童话园林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长达3年多时间未给付租金,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原告解除“租田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温江童话园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江童话园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10村民小组租金63427元;二、解除原告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10村民小组与被告温江童话园林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的“租田协议”,被告温江童话园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除租赁的位于崇州市××镇××路社区××10.66亩土地上的树木(需符合林木砍伐相关法规),将土地交付原告崇州市观胜镇天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10村民小组。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元,由被告温江童话园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