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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春来与狄国俊、曾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来,狄国俊,曾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335号之一申请人:潘春来,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狄国俊,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曾建国,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潘春来与被申请人狄国俊、曾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春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狄国俊、曾建国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潘春来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狄国俊、曾建国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潘春来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