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丙香与李桂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丙香,李桂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016号原告:高丙香,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茂,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网络通讯员,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艳,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刘明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高丙香与被告李桂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高丙香伤残评定,本案依法审限扣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出损失计算有误,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丙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丙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高丙香负担。审判员 张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