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珲春市荣华农机经营部与刘金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荣华农机经营部,刘金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877号原告:珲春市荣华农机经营部。住所:珲春市。经营者:王金华,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金山,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荣华农机经营部与被告刘金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珲春市荣华农机经营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珲春市荣华农机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市荣华农机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珲春市荣华农机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