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忠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忠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福华大厦写字楼1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48428。法定代表人:郑海生,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贵,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忠贵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6民初1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且长期在泉州市丰泽区经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忠贵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即工程地点位于福建省德化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董丽珠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骁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