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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李仕河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英,李仕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茶棚社区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4********。被执行人李仕河,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七方镇大房村*组,现住枣阳市前进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58********。本院执行李春英与李仕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并自愿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8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李仕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陈合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