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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通松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盛德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松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盛德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松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号王府大厦*幢*层。法定代表人:罗飞,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武,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涵时,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德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沙田火炭坳背湾街*****号世纪中心17字楼*室。法定代表人:薛峰。申请执行人南通松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盛德丰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2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收购款17800000元及收益、律师费150000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600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1541号。由于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260号裁决书,并被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本院以(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上述撤销请求,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8.1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另,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对已查封冻结财产是否处分的申请,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表意处分上述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处分财产申请,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