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世银、刘俊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银,刘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银,男,生于1973年2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俊清,男,生于1977年12月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837号张世银与刘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