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执34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伟贤、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贤,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4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伟贤,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利,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A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658713。法定代表人:林德义,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881904。法定代表人:程晓,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99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