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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延峰与杨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峰,杨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01号原告:王延峰,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武伟,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峰诉被告杨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延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延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王延峰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一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