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延峰与杨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峰,杨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01号原告:王延峰,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武伟,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峰诉被告杨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延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延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王延峰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一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