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昌浩申请执行张华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昌浩,张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昌浩,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张华文,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韩昌浩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华文尚欠韩昌浩货款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已支付),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离开户籍地外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