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催2号申请人: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107室。法定代表人:张洪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1040005227870562、票面金额9218元、出票人国药控股徐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9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金侠审判员  许 伟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